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44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健康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395027。
责任人:吴庆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平,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天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88238231W。
法定代表人:蒋树华。
被申请人:蒋树华,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岳英,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岳风中,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蒋美华,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83334432。
法定代表人:岳风中。
被申请人:淮安市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91481435。
法定代表人:岳风中。
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健康支行与淮安天牛商贸有限公司、蒋树华、岳英、岳风中、蒋美华、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市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天牛商贸有限公司、蒋树华、岳英、岳风中、蒋美华、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市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交《保证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天牛商贸有限公司、蒋树华、岳英、岳风中、蒋美华、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市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树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惠娟
书 记 员 邵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