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与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22民初19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与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8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