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3231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4)川323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412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个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均为6个月(账户名称:**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武支行,账号:3505********-1;账户名称:**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账号:3600********-0001-1;账户名称:**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3605********-1;账户名称:**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账号:3600********)。由于申请人**在保全后的30天内起诉后(案号:(2024)川3231民初93号),七天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该案按照申请人**撤回起诉处理,现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412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个账户进行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旦***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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