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7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新01民终59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1,683,595.9元(其中本金11,604,591.31元,执行费79,004.59元),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园林管理局在11,545,056.14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园林管理局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园林管理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园林管理局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园林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