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宁陈苗木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六安市宁陈苗木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六安市宁陈苗木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2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六民一终字第00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宁陈苗木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陈以圣,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上诉人六安市宁陈苗木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六安市裕安区,被上诉人***也居住在该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被告之一陈以圣居住地均在霍山县,上诉人六安市宁陈苗木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审被告***居住地在六安市裕安区,两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胜钧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