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1090号
原告:奉节县磊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石堰社区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YP193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126号2幢6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855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富,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磊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县磊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磊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磊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节县磊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