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5084号
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126号2幢6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85571。
法定代表人:陈联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阳,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11栋第一层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1758L。
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静,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4HY47。
法定代表人:陶伯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阳,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38.00元,减半收取1269.00元,由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显光
人 民 陪 审 员 但家政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燕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明清
书 记 员 贾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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