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2执复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926948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855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组织机构代码711637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执异179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查明,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8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二、被告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39.592万元,并从2015年7月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5万元;四、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XX小区合作建设的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综合楼进行折价或拍卖后的工程价款68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月24日,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该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6)渝0101执735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联合建设开发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工程)综合楼建筑物的第1层、2层、3层、4层、5层以及负一层全部88个车库。” 2021年9月1日,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渝0101执恢6643号。2022年1月26日,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委托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工程)综合楼建筑物的第1层、2层、3层、4层、5层以及负一层全部88个车库进行评估。2022年5月27日,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渝金汇评估(鉴)(2022)XXX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载明估计总额为1970.15万元。2022年7月6日,该院作出(2022)渝0101执恢25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联合建设开发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工程)综合楼第20-23层房屋,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8月15日,该院作出(2022)渝0101执恢256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联合建设开发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工程)综合楼建筑物第1层、第2层、第3层、第4层、第5层房屋及负一层全部88个车库,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首先,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工程)综合楼建筑物第1层、第2层、第3层、第4层、第5层房屋及负一层全部88个车库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970.15万元,而本案执行依据确认的标的为720万元及相应利息已超过评估价,故该院的查封并未明显超出标的额。其次,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请求停止折价或拍卖、变卖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XX小区合作建设的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综合楼1至6楼和地下室其中的32%,其提交的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宝石综合楼项目建设协议书中只是载明其占有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工程)综合楼26%的房屋产权,并未明确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综合楼1至6楼和地下室其中的32%归其所有。综上,异议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1执异179号执行裁定和(2016)渝0101执735号执行裁定、(2022)渝0101执恢25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二、请求解除对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综合楼属于复议申请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1至5楼工业生产用房和商业用房(注:占房屋总面积的26%)和地下室车位(占地下室面积32%)的查封,并终止相应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理由:一、万州区人民法院将复议申请人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执行法院将判决第四项“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XX小区合作建设的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综合楼进行折价或拍卖后的工程价款68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曲解为对XXXXXX园二期综合楼所有物业(包括复议申请人分得的部分物业)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擅自扩大判决的外延,这是其将复议申请人列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作出错误裁定的根本原因。三、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执异179号执行裁定认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宝石综合楼项目建设协议书中只是载明其占有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工程)综合楼26%的房屋产权,并未明确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综合楼1至6楼和地下室其中的32%归其所有。”,进而驳回执行异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本案申请执行之前,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对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综合楼进行分割,并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四、退一步讲,如果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楼属于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其直接将该财产拿去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也是错误的,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工程)综合楼,是由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联合建设开发,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08号案件中,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是共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08号民事判决,确认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680万元内,对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联合建设开发的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园(二期工程)综合楼进行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1执735号执行裁定和(2022)渝0101执恢25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将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和评估的是(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08号民事判决确认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并未查封或冻结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有关万州区XXXXXXXX园综合楼分配方案、分配协议,不能对抗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万州区XXXXXXXX园综合楼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执异17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蕊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