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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1542号
原告:**跃,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09768329(1/3),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景星西路3-1幢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跃与被告***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跃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跃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