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驿区洛带镇三峨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姚明华。
被执行人:蒂加纳(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09号院6号楼1至2层103室4号。
法定代表人:韩有标。
申请执行人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蒂加纳(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112民初6809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蒂加纳(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4875653.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蒂加纳(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蒂加纳(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蒂加纳(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875653.00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胡栋梁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何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