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2753号之一
原告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7元,由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309元由重庆言瓷映画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松
书记员  李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