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民申534号
再审申请人成都思蜀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546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思蜀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签订之时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隐瞒真实业态情况,并告知虚假业态情况的行为。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应当约束成都思蜀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成都思蜀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成都思蜀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思蜀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雪
审判员 张蜀俊
审判员 张 忠
书记员 何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