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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1014号
上诉人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吉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第2165、2166、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完成了涉案房屋的消防备案及验收工作,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第2165、2166、2167号民事判决; 二、三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6元、41206、6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俊 审判员  王果 审判员  赵韬
书记员  黄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