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063号
原告: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8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番,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三峨街99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翊。
原告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静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