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232号
原告:成***创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一栋18层07号。
法定代表人:向晓娟。
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三峨街99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创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成***创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创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创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5元,*****创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