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148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汉阳区十升路特一号。
负责人:王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哲辉、童绍界,该行员工。
被告:**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8幢23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键鸿。
被告: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杨金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78元,减半收取计459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939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已付)。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
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