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财保318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特一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8幢23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于2018年11月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8)鄂0103财保318号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湾支行被申请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恺盛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承办人

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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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5

校对人:***印刷份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