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2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万子榕
审判员程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蒋寻
书记员张丹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