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982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郁州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顾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瓜南路7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顾集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被告)杭州顾集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被告)杭州顾集建筑有限公司的反诉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杭州顾集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827元,减半收取39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30,由反诉原告杭州顾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贺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