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175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峰,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港,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吴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苓,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振兴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2元,减半收取10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红
人员审判员郭家民
人民陪审员 杨 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