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昱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昱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03执21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昱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3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山东昱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存款240万元整。
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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