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860号之一
被执行人:***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民终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