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633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北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崔洪玉,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793910329M。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对***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对***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成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春晖
书 记 员 石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