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昱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633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北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崔洪玉,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793910329M。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对***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对***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成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春晖

书 记 员 石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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