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802财保1号
新乡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书面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65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即冻结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所有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养贤支行20000357074610300000026号账户、中信银行合肥桐城路支行8112301012700613670号账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大门支行1020401021000448573号账户、杭州银行合肥分行经营部3401040160000604125号、3401040160000604117号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4665000元)。新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所有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养贤支行20000357074610300000026号账户、中信银行合肥桐城路支行8112301012700613670号账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大门支行1020401021000448573号账户、杭州银行合肥分行经营部3401040160000604125号、3401040160000604117号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466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跃军
法官助理吴栋栋 书记员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