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民终1741号
上诉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华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耿开军、崔尔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华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其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华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其他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计723.5元,由上诉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瑛
审判员 陈前香
审判员 包 娟
法官助理王连杰
书记员肖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