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802民初4807号
原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丰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李辉和被告向阳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赵代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阳居委会对谷丰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审核结果定案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谷丰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表与社区没有任何关系,市场上很多人都能做,不能反应与社区之间具有联系。本院认为,向阳居委会和谷丰公司分别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该份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盖章,而审核定案表系根据审核单位即第三方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造价咨询意见而制作,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谷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度,谷丰公司对向阳办事处陈山路夏村段道路路基工程进行了维修,该路基维修工程工程量经安徽广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审核为107429.35元。向阳居委会以建设单位身份于2016年11月10日在审核结果定案表上签字盖章,谷丰公司以施工单位身份于11月11日在定案表人签字盖章,审核单位安徽广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11月16日签字盖章。另,庭审中谷丰公司陈述,案涉路基工程系根据向阳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进行的抢修,未签订书面合同。因工程款支付纠纷,谷丰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谷丰公司对案涉路基工程进行了维修,案涉工程量亦经造价审核,向阳居委会亦以建设单位身份对工程造价107429.35元予以了确认,谷丰公司有理由相信向阳居委会系该路基工程的发包方,现谷丰公司依据该定案表向向阳居委会主张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向阳居委会辩称的案涉道路真实产权状况不影响谷丰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07429.35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娟梅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