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4287号
原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2日,原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贵冬
书记员 罗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