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45号
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6055贡园写字楼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570442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袁 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