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财保85号
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6055号贡园写字楼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57044207D。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50928484。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修县××房××永修县财政局的工程款(保全金额5173691.16元),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永修县××房××永修县财政局的永修县***景观改造工程工程款5173691.16元。
查封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谷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