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635号
申请人: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卫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彭逸闻,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90,947.41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94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