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

南通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6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卫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彭逸闻,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763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947.41元。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名下除车牌为苏F9XXXX车辆以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两被申请人名下除车牌为苏F9XXXX车辆以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