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5民初1958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4068128D。
法定代表人:严卫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金山洋生管道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则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游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