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潮东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潮东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3121号
原告: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丁庄351号。
法定代表人:于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崇国庄村村北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田全,经理。
原告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斯公司)与被告北京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海普斯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海普斯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智耀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运瑞
书 记 员 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