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3民初3371号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77.48元,减半收取9288.74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燕
法 官 助 理 方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