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581民初15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秋香,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未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小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