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27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执行人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060130392M,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龙田乡得胜村**。
法定代表人龙澄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龙澄泉,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澄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澄泉于2020年12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了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澄泉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7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