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民初57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冈市龙田乡得胜村6组。

法定代表人:龙澄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2020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愿,而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修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睿珲

代理书记员  蒋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