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民初57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冈市龙田乡得胜村6组。
法定代表人:龙澄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冈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2020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愿,而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修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睿珲
代理书记员 蒋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