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永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15)辰民一初字第37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辰民一初字第37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汪先全,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彬,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辰洲北路297号。
企业负责人戴文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飞,男,1989年12月22日生,沅陵县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贤文,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陈齐敏,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永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76号地块1栋门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兰兰,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文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阳永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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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魏良象
审 判 员  刘小山
人民陪审员  陈莎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向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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