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洞口县大业灌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405号

原告: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新村北路入口处旁。

法定代表人:谢立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康,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大业灌区,住所地洞口县高沙镇政府旁边。

法定代表人:肖政华,该灌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经华,湖南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群,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大业灌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晓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倩波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