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056Q。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现居住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道北坑村高坑组。
原审被告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文昌街道新村北路入口处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0538995151。
法定代表人谢娴瑾,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湖南立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火电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火电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立东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权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不动产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西面石上村铜鼓山,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火电公司上诉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确定管辖不符合上述专属管辖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火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挺
审判员 胡劲松
审判员 邓育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