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1民初160号
原告: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昊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明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霞,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茹,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复兴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复兴村div>
法定代表人(原):吴建存。
原告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复兴村民委员会(简称复兴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霞、张乐茹以及被告复兴村委时任法定代表人吴建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6145.66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6日,原告中标被告乡村振兴项目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施工项目,随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未依约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工程款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复兴村委辩称:认可合同效力,也认可施工事实,但案涉项目系政府投资的乡村振兴项目,只是使用村委名义签订合同,工程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被告实无支配权利,亦无相应支付能力,原告对此情形明知并曾答应由其自行向政府催付,现被告仍愿继续协助原告向政府申请付款。此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方式不符合政府相关文件,也不符合行业惯例,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6日,原告中标被告乡村振兴项目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双方随后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按包干单价2737.54元/套安装路灯510盏,计合同价款1396145.66元;自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结束验收后,付款条件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工程保修期满前可付至结算款的90%,预留5%作为初审资金,5%作为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1月4日开工,于2019年2月15日完工,2019年6月20日验收合格。随后双方配合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跳马镇政府于2019年10月8日同意后,于2019年12月19日向上级政府申请拨付涉案工程款1396145.66元,2020年1月通过雨花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同意按此金额结算。因工程款项实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反馈有30万拨付到位并已实付原告。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表、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请示报告、项目申报受理情况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审查坚持相对性原则,案涉项目资金虽来源于政府投资,但不影响被告作为合同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项目于2019年6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已过且通过结算审核,原告本案请求全额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本案审理期间已付30万元据实扣除。合同对付款条件有所限定,对付款进度缺乏明确的义务性安排,此缘于案涉项目资金的特殊性,原告对此知晓并应有预期,嗣后被告亦有配合履行报批手续,故对原告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还请求赔偿律师费损失,缺失合同约定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复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6145.66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6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复兴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 英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