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昊瀚大厦1201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优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邵阳攀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园社区141栋劳动局集资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攀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11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有效时效期间内(2024年5月18日前,最好提前一个月)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姚建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