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11民初671号
原告:***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洋溪桥第一纸板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武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昊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邵阳攀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园社区**劳动局集资住宅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攀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1日,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街道资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邵阳攀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的过程中,本院无法联系被告***、邵阳攀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顺华
人民陪审员 陆易梅
人民陪审员 贺新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陆依兰
代理书记员 夏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