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邵阳攀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511执恢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吴瀚大厦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6424170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邵阳攀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园社区141栋劳动局集资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705750373。 法定代表人:***(曾用名***),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攀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1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人撤回了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终结了该案的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恢复了该案强制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经本院执行查控及核查相关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暂时撤回该案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湘0511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有效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