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23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75761902。

法定代表人:何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焦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2497472T。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1304M。

法定代表人:赵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三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9742580D。

法定代表人:赵方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三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4464813M。

法定代表人:陈增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辉,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王心健,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赵方东,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齐明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夏尚美,女,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赵坤,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张冬菊,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辉、王心健、赵方东、夏尚美、赵坤、张冬菊、*****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家属银行存款20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