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异61号
申请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二路766号7楼717室。
法定代表人:赵冰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阔,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永泰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蒋麾,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邹平上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何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焦桥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办事处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赵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三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赵方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三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增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方东,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夏尚美,女,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张冬菊,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何辉,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王心健,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本院在执行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资产公司)与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债权转让确认函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鲁1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略)。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6执16号。后滨州资产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案涉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鲁16执异56号裁定,变更滨州资产公司为本院(2019)鲁1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2021年12月22日,滨州资产公司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滨州资产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公司,双方于2022年1月13日将债权转让事实刊登在《山东法制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2021年12月22日,滨州资产公司出具书面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进行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其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为执行依据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其为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鲁1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孙德国
审判员  牛淑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周悦
书记员  崔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