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聚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黄山五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赵猛,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何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县昌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
法定代表人:崔杰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聚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县昌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鲁16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