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

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16号之一
申请人: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永泰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蒋麾,董事长。
被执行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北关村,组织机构代码:72757619-0。
法定代表人:何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焦桥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249747-2。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北关村,组织机构代码:16719130-4。
法定代表人:赵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黛溪三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75446481-3。
法定代表人:陈增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方东,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夏尚美,女,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赵坤,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张冬菊,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何辉,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王心健,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2019)鲁1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赵方东、夏尚美、赵坤、张冬菊、何辉、王心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义务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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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然深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