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住所地邹平市城黛溪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8607192367U。

负责人张尊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130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75761902。

法定代表人何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益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86690876。

法定代表人宋永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益佳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626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借款1979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9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以197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执行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到庭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借款本息197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26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峰

审判员  张小增

审判员  宋守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