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

滨州市大***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226号 被执行人:滨州市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521号**商务中心1号楼宾馆。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宽。 被执行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街道办事处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上上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安国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79号华天商城1号楼21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三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328号至尊门第新城广场花园B、C座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滨州市冠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滨州市盛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520号佳泰家居二期2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壁市爱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与黄山路交叉口(**圣府门面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大***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上上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中安国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滨州)有限公司、山东三泰工贸有限公司、滨州市冠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盛森园林有限公司、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鹤壁市爱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他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冰 书 记 员 陆 萍